吊车安全操作规定
一、吊车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并经安全环境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的专职司机操作,吊车司机应操作与操作证相对应的吊车械。
二、吊车司机应严格按照工地制订的维护保养计划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每天班前、班后检查情况、维护保养情况、工作内容、交接班情况应如实填写在施工机械运行维护保养记录中。
三、新安装、经过大修或改变重要性能的吊车械,在使用前必须按照吊车性能试验的有关规定进行负荷试验。试验合格并办理相关手续和安全准用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吊车司机班前、班后必须严格按照《吊车械安全监察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每日检查,确认吊车无任何故障和隐患时方可开始工作。
五、吊车司机与起重指挥人员应按各种规定的手势或信号进行联络。作业中,司机应与起重指挥密切配合,服从指挥信号。但在起重作业发生危险时,无论是谁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司机应立即停车。
六、司机在收到指挥人员发出的起吊信号后,必须先鸣信号后动作。起吊重物时应先离地面试吊,当确认重物挂牢、制动性能良好和吊车稳定后在继续起吊。
七、起吊重物时,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禁止吊钩钢丝绳在倾斜状态下去拖动被吊的重物。在吊钩已挂上但被吊重物尚未提起时,禁止吊车移动位置或作旋转运动。
八、重物起吊、旋转时,速度要均匀平稳,以免重物在空中摆动发生危险。在放下重物时,速度不要太快,以防重物突然下落而损坏。吊长、大型重物时应有专人拉溜绳,防止因重物摆动,造成事故。
九、吊车工作时,与起重作业无关人员严禁在吊车上逗留。
十、吊车司机在操作过程中,应坚持“十不吊”原则:
1、超过吊车械额定负荷不吊;
2、照明不足、指挥信号不明或非指挥人员指挥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吊车悬吊重物直接进行加工不吊;
5、歪拉斜拽不吊;
6、易燃、易爆危险品、无安全作业票、无安全措施不吊;
7、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浮有活动物不吊;
8、棱角、刃口未采取防止钢丝绳磨损措施不吊;
9、埋在地下的物体或者重量不明的物体不吊;
10、野外作业遇到大雪、雷雨、六级以上大风不吊。
十一、吊车司机操作时,应遵守下列技术要求:
1、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2、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3、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
4、吊车工作时不得进行检查和维修;
5、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能力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地吊运;
6、无下降极限位置限制器的吊车,吊钩在最低工作位置时,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保持有设计规定的安全圈数;
7、吊车工作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及重物等,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与输电线的最小距离输电线路电压V(kV)<1 1--35 ≥60最小距离(m) 1.5 3 0.01(V-50)+3;
8、流动式吊车,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9、 对无反接制动性能的吊车,除特殊紧急情况外,不得利用打反车进行制动。
十二、施工中,遇到以下情况必须首先办理安全作业票,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技术负责人到场指挥:
1、 起吊重量达到吊车械额定负荷的90%及以上;
2、 起吊精密物体或起吊不易吊装的大件,或在复杂场所进行大件吊装;
3、 吊车械在输电线路下方或其附近工作;
4、 两台及两台以上吊车械抬吊同一物件;
5、 爆炸品、危险品必须起吊时。
十三、两台及两台以上吊车械抬吊同一物体时:
1、绑扎时应根据各台吊车的允许起重量按比例分配负荷;
2、在抬吊过程中,各台吊车的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 行走应保持同步;各台吊车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本身80%的额定能力。
十四、有主、副两套起升机构的吊车,主、副钩不得同时开动。但对于设计允许同时使用的专用吊车除外,并遵守第十三条规定。
十五、吊车严禁同时操作三个动作,在接近额定负荷的情况下,不得同时操作两个动作。动臂式吊车在接近额定负荷的情况下,严禁降低起重臂。
十六、未经公司机械管理部门同意,吊车械各机构和装置不得变更或拆换。